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迎)决字[2025]第069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天塘*******。
  现查明:2023年01月06日23时许,李**在宜章县迎春镇XX砖厂内盗窃砖厂内配电房上的两台变压器内冷却油。经宜章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变压器冷却油的价值为8625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