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96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郴州市解放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4年07月15日0时许,我所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顺发宾馆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209号房间在接待未成年旅客邓英强时,未询问并登记其监护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特种行业许可证与经营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