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19时许,文××饮酒后驾驶一辆湘L××××F号小型轿车,沿宜章县××公里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宜章县××公路2公里+3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文××依法进行呼气式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经查,文××于2019年1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宜章××××大队查获,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宜章××××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身份信息,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供述;3、查获经过;4、现场执法照片;5、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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