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高)决字[2025]第046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1时许,陈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驶湘CW3XXX号小型轿车在长芷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溆浦服务区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人及车辆公安内网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