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鸡)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双破南路双清规划*******。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下午,宁X平、岳XX、姚XX、李X四人与姚X喜在邵阳市渡头桥镇姚喆村XX超市对面马路附近发生口角,在发生口角期间有张XX、张X喜等多人在旁边劝解,在周边人员劝解期间,岳X达朝姚X喜打了一下,姚X喜跳起朝前挥打对方,后宁X平、姚XX、岳X达、李X四人对姚X喜拳打脚踢。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述,涉案人员的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