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5月06日11时许,彭**因为李细英将其栽种的丝瓜藤扯掉一事,去大埠桥办事处大埠村李细英家讨要说法,并要求李细英去将丝瓜藤恢复,两人在争执的过程中相互拉扯,后彭**从地上捡了一锄头,用锄头把将李细英的右手手背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词、到案经过、调解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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