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刑)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4年12月13日晚19时许,戈××、唐××日常承揽光缆布线业务,因工地光缆用完,且得知易俗河镇碧泉潭路和荷花路交汇处有一绞盘光缆,遂临时起意驾驶湘C××的工具车,并使用携带的老虎钳将光缆剪断,带回其经营的门店。经湘潭县价格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认定,被盗光缆价值8844元。2025年2月26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戈××、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戈××、唐××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书,视频侦查报告,检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戈**行政拘留五日。
因戈**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故本次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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