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483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6月初的某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为了寻求刺激,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413号蓝光幸福满庭XX栋XXXX室家中,吸食、滥用雷XX(身份不详)准备的含有湖南省非列管物质被纳入临时管制物质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2025年6月24日罗X被民警发现并抓获。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X发根端3CM毛发样品中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X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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