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云)决字[2025]第0780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四里*******,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金凤*******。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雷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某某店附近,通过虚构其手机丢失需要吃饭住宿的情况博取受害人黄某某的同情及信任,在取得黄某某的同情及信任后诈骗其100元。另查明,雷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因诈骗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治安管理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25年3月9日因诈骗的行为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24年11月10日因诈骗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雷某某的陈述、黄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