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3点40分许,罗**、朱正茂在娄底市娄星区湘缘誉丰养生粥城吃夜宵,两人醉酒后,与店内员工发生冲突。付款时,罗**将员工递来的收付款二维码牌子丢掉,朱正茂付款后,罗**从消防门出去,对着消防门踢了一脚。后罗**又以朱正茂在店内吃东西,导致痰内有血为由,要求粥铺负责,在此过程中,罗**不停的用手掌拍桌子,并用手掀了一下3号饭桌,朱正茂也进来帮忙助威,罗**将3号饭桌往另一个饭桌上推,朱正茂用脚踢了3号桌。整个行为持续时间约为半小时,导致二维码收款码牌损坏,3号饭桌玻璃出现裂痕,消防门无法关闭,整个损失大约600元,对店铺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