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人民*******,现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21时02分,黄*饮酒后驾驶湘HC395A小型轿车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花乡路申家滩大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0mg/100mL。 另查明:黄*于2017年9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已处理完完毕。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黄×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