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103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茶*******。
  现查明:2025年06月01日14时13分许,李X贵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EN3X3M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X燕、刘X馨)沿隆回县魏源大道由南往北在道路西侧辅道内逆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魏源大道隆回大道与魏源大道路口往北90米路段时,刘X燕左手所提行李箱与由北往南行驶从主道进入辅道、何X驾驶的湘A9D25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湘EN3X3M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刘X燕、刘X馨受伤、湘A9D25X小型普通客车及行李箱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X贵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李X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1、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2、当事人询问笔录。3、医院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4、视听资料.5、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