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违法行为人成XX在不清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XXXX1626)帮助自己朋友刘XX进行过账,后于2025年5月22日13时47分收到张XX转账6000元,并将其中5000元通过支付宝扫码转给刘XX提供的收款码,其中200元转给刘XX,剩下800元仍在卡内,未获利。该6000元资金关联到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张XX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成**属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