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白)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鹤*******,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白鹤*******。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XX系原XX加油站的站长,2023年6月以来,XX派出所民警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衡阳祁东县XX加油站进行反恐检查,发现XX加油站的视频监控室存在无人值守的情况。公安机关三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XX加油站都没有整改,仍然存在视频监控室无人值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樊*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