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崀山镇深冲*******,现住新宁县崀山镇深冲*******。
  现查明:2025年1月10日,易×酒后驾驶闽AC78××小型普通客车自舜皇大道往湘水大桥方向行驶,22时19分许,当车辆行驶到崀山国际广场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结果为4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易×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所驾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2025年6月20日,易×在处理本次酒驾违法行为时,处罚中心电脑显示,易×曾于2018年10月28日21时20分,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综上所述,易×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和辩解、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人车合影、第一次酒后驾驶处罚决定书、车管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