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治)决字[2025]第087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蒋×驾驶车牌号湘E×××5的普通面包车从邵阳县非法运输39罐液化气到邵东市,途径邵阳县××坪镇时被我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蒋×无任何合法手续。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