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神)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P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老挝万象省,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茶山*******。
  现查明:2024年2月1日老挝籍女子**持号码为**的老挝普通护照、号码为**的L旅游签证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入境后可停留30天)。2月2日随醴陵男子刘*保一起来到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村,之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在醴陵市茶山镇**村共同生活。**在签证期满前,既没有按期离境,也没有及时到出入境部门办理签证续签,一直非法滞留在醴陵市茶山镇**村。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PH***罚款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PHIMMACHANH SOUTCHAY,同时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停留证件,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居留处理。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