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17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成xx在韶山市清溪镇xx村xxx组x号家中,以抽水营利为目的,向违法行为人唐x、张x、庞x、彭x、何x、成xx等人提供场地、扑克等赌博条件,让其在家中堂屋内以“斗公牛”方式,约定200元钱的公牛,轮流坐庄,进行赌博,另有郭xx(未到案)、曾xx(未到案)等人在旁以单注金额50元以上下注“扎鸟”参与斗牛赌博,全程输赢额1万元以上。违法行为人成xx通过提供场地、牌桌、扑克等赌博条件,向参与赌博的人员抽水共计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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