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南)不决字[2025]第0059号
违法行为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国际*******。
现查明2025年05月02日22时许,何国三在南强镇凤岩村参加该村集体会议时与村民陈**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何国三称陈**打伤了其右手手臂。经调查多名在场人员,均无证据证实陈**有殴打或抓伤何国三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证人何长财、陈**、何玉英(何国三妻子)、何三林、曾湘英、谭庆月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由于陈素芳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对陈素芳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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