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安平*******,现住安仁县安平镇樟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陈**刑满释放后,因无经济来源,遂想继续盗窃赚取钱财,陈**驾驶摩托车来到茶陵县后,游窜至××区附近,在一栋民房前坪见一辆男士摩托车未拔钥匙,遂上前将该男士摩托车偷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茶陵县××一废品收购站。下午17时许在路过茶陵县×××中附近时,发现一民宅旁边停放一辆红色宗申摩托车,遂将该摩托盗窃走,并以460元的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站,两次盗窃共计获利910元。另查明违法行为人陈**2025年6月13日因盗窃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扣押文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违法行为陈**2025年6月13日因盗窃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需要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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