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决字[2025]第069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里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里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22时许,罗××因饮酒后驾驶湘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路××红绿灯路段处时,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测试血液酒精浓度:49mg/100ml。经调查,罗××于2020年12月28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章县公安局××××大队查获,于2021年1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3、 呼气式酒精测试单;4、原被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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