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所城*******,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所城*******。
  现查明:2024年9月5日13时26分许,李某春饮酒后驾驶湘M6××82普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某某线3公里3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另查明,2024年6月6日13时许,李某春无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M6××82号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某某线4公里3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李某春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7mg/100ml。李某春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查询凭证、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