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交)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辰溪县辰阳镇老复*******。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宋**饮酒后驾驶湘NMZ867小型汽车从本县锦滨镇五洲国际出发,行驶至先锋路大千路段时被辰溪县公安局交管中心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其结果为:34mg/100ml。另查明:2021年7月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怀化北大队行政处罚,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5年6月24日,宋**被传唤至辰溪县公安局接受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申辩与陈述、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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