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57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枫林*******,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
  现查明:2023年12月18日凌晨,晏培凯(另案处理)、伍俊寰(另案处理)二人窜至新化县火车站旁莫林风尚酒店门口,因头盔丢失问题与游启明、刘尚文、肖程翔(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交,随后双方叫嚣打架,违法行为人刘*从伍俊寰和女友张薇的电话中得知晏培凯可能要与别人打架后,随即前去帮忙,刘*到达现场后,先是朝着肖程翔等人叫嚣,后在晏培凯抓住肖程翔的衣服过程中,刘*也上前用手抓住肖程翔的衣领并向肖程翔叫嚣,随即被肖程翔挣脱,双方未发生打斗,此时现场有人大喊“警察来了”,双方遂散开,刘*则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