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575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1月中旬至2025年2月底期间,邹XX购买了两台打烟游戏机摆放在新化县洋溪镇XX村自己经营的XX酒店二楼台球室内供玩家赌博,整个经营期间邹XX非法获利约85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询问视频、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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