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桥市*******,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5年05月09日05时34分许,刘XX驾驶湘A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车站路交叉路口至人民路东二环交叉路口时,遇我队执勤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民警将其带至湖南XX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刘XX当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刘XX的血检结果不足150毫克/100毫升,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于2025年6月19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刘XX曾于2019年10月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查获,后于2019年12月16日接受处罚,驾驶证被吊销后尚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综上所述,刘XX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后驾驶被处罚、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365XXXXXXXX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血检报告,4、第一次醉驾的处罚决定书,5、公安网查询记录,6、当事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