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54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桥市*******,现住桂阳县桥市乡枫树*******。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在桂阳县鹿峰街道XX公园旁“XX摩配”向被侵害人何XX借摩托车骑,何XX不肯借,刘XX便动手箍住何XX将何XX摔倒地上,反复三次,发生此事后,违法行为人肖X用脚将何XX的摩托车踢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肖X的陈述与申辩、报案笔录、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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