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白)决字[2025]第090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白马*******。
  现查明:2025年1月26日晚,陈**窜至宁乡市xx桥街道xx街xx安置小区对面一环南路533号门口,将受害人张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飞鸽牌两轮自行车盗走,价值150元左右。2025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视频截图,户籍信息,受害人张xx的询问笔录,及陈**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陈**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