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交)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汝城县大坪*******,现住郴州市汝城县大坪*******。
现查明:2025年04月10日20时49分许,欧**(身份证号:440232197411180073,郴州市汝城县大坪镇欧村村五组人)驾驶一辆湘LZ8K99(车架号:LALTJJZ07G3245893)的普通摩托车在汝城县汝城大道职中路段被查获疑似醉驾。经采样送检,欧**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均符合该《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欧**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欧**驾驶的机动车所悬挂的机动车号牌湘LZ8K99未注册登记,属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法行为人的供述、驾驶证查询、车辆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询问笔录、血样检测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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