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47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流渡*******,现住贵州省正安县流渡*******。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05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彭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酒店七楼××棋牌室,在收银前台抽屉内,盗走4包和天下香烟(零售价100元1包)、5包黄色芙蓉王香烟(零售价25元1包)、2包和成天下槟榔(零售价100元1包);2025年06月16日23时50分许,彭**又在该抽屉内盗走2包和天下香烟(零售价100元1包)、2包黄色芙蓉王香烟(零售价25元1包)、1包和成天下槟榔(100元1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某某的陈述;受害人曹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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