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不决字[2025]第0090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于2012年6月以开公司的名义,冒用前妻罗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委托代办公司前往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了一家名为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受害人罗某某为该公司股东,罗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且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分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公司委托注册等信息、银行开户交易流水等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俐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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