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太平*******,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太平*******。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14时35分许,王**驾驶一辆湘MM3890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宁远冷水镇方向驶往保安镇方向,途径宁远县太平镇太平派出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王**进行酒精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测试结果为:96mg/100ml。2021年2月10日22时许, 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2025年05月26日宁远县公安局依法聘请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王**的于案发当日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了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检测结果王**于案发当日抽取的血液样本为乙醇含量为:75.3mg/100ml,王**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卷、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