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41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01月02日19时许,陈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浏阳市柏加镇XX社区村道行驶至XX大桥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1、陈XX的陈述与申辩;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身份证明 ;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从轻处罚。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因陈**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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