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决字[2025]第0396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塘*******,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受害人赖×驾驶小汽车在临湘市长塘镇××附近十字路口追尾嫌疑人易××的三轮摩托车,导致易××三轮摩托车侧翻,三轮摩托车上多人倒地受伤。嫌疑人易××爬起来后看到小汽车驾驶员赖×后,心中气愤,就上前用力推(击打)了赖×右胸部一下,导致赖×右胸红肿,经岳阳市临湘市××司法鉴定所检验,赖×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赖×的陈述、嫌疑人易×雪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资料,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湘市公安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