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三)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x曾于2014年11月1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交警大队处罚。2025年6月17日,刘xx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沅江市X011线10公里处被我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其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2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二次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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