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不决字[2025]第0011号

  违法行为人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
  现查明2025年05月09日18时许,在韶山市清溪镇车站路原火车站铁路月台后一鱼塘,违法行为人庞xx因受害人汤x不打招呼,私自在其投放鱼苗的鱼塘内钓鱼,遂上前制止,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后争执升级,双方互相推搡、发生肢体冲突行为后违法行为人庞xx情绪激动,愤而从家中拿出两把西瓜刀,口头放狠话并携刀追逐、威胁受害人汤x。案发后,双方针对肢体冲突行为均对对方表示谅解,且受害人汤x对于庞xx持刀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