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屯*******,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大屯*******。
  现查明:2022年04月24日22时20分,李X驾驶车牌湘ADXXXXX小型轿车行驶到远大路红旗路口路段被芙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李X体内酒精含量是32mg/100ml,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李X曾于2017年04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长沙市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17年5月9日接受处罚。李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301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第一次酒驾的处罚决定书,4、公安网查询记录,5、当事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