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水)决字[2025]第1577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水车*******,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水车*******。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违法人员卢X以400元的价格在新化县孟公镇售卡人员手中非法收购两张电话卡,其中涉案电话卡15725118718关联电信诈骗受害人史X颖被骗资金199322.1元,涉案电话卡13149900805关联电信诈骗受害人胡X霞被骗资金26298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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