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花)不决字[2025]第0081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违法行为人陈XX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可以帮他办理信用卡的人,之后通过微信陈XX将自己的账户号码为6215XXXXX9010057185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帐户发给对方,对方以帐户流水不够无法办理信用卡为由,并安排专人到陈XX位于在湖南省双峰县金开街道丰茂一中小区家中进行刷流水操作。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陈XX提供的卡号为6215XXXXXX010057185的农村信用卡帐户在2025年5月25日14时51分14秒有30000元涉诈资金转入。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陈伟平主观上不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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