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不决字[2025]第0057号

  违法行为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塘*******,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塘*******。
  现查明当事人易*兴自2024年7月被责令临湘市长塘镇进行社区戒毒,戒毒时间2024年7月17日至2027年7月18日,当事人易*兴2025年5月底接受临湘市**大队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依托咪酯呈阳性,易*兴辩解为2025年4月接受麻醉药物治疗,导致其检测结果有偏差,其在社区戒毒期间遵守社区戒毒协议,当事人易*兴社区戒毒地点已由临湘市长塘镇变更为岳阳市**街道。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易*兴的供述与辩解、长塘镇禁毒办负责人朱*的证明、药物治疗的证明、社区戒毒地点变更的函与回执、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