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17时许,在江华县沱江镇农商行门口,65岁的老人蒋**在乘坐2路公交车时,因前方施工问题司机柳素芳未在其平时要下车的新华书店公交站停车,蒋**因此与司机柳素芳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蒋**将司机柳素芳的方向盘用手抓住不准柳素英将车开走(柳素芳驾驶的2路公交车行驶至农商行公交站即将停车时),并要求柳素英将其送回新华书店公交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现场视频监控、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