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神)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老挝博胶省,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茶山*******。
现查明:2019年3月28日老挝籍女子**持号码为**的过境证从岔河口岸入境。3月30日违规随同汤*喜来到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村,之后和汤*喜以夫妻名义在**村共同生活至今。2022年全市三非摸排已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过境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TH***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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