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379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延寿*******,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延寿*******。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尹XX与杨XX步行路过汝城县卢阳镇太阳城XX烧烤店时碰到了张XX、尹X等人,尹XX上前去打招呼,后看到黄XX喝醉了酒在骂人,并指着尹XX,尹XX上前将黄XX放倒在地,后骑在黄XX身上,一手抓住黄XX的衣领,一手握拳击打黄XX的头部,经医院诊断,黄XX系多处浅表损伤,右耳膜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主动到案,如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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