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现住南山苏迪亚诺
现查明:2025年04月19日21时许,杨xxx随后双方分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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