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白)决字[2025]第090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东湖*******,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历经*******。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晚,因杨*的朋友与杨迈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争执,杨*后与杨迈再次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杨迈拉廖翼的人进入群聊和杨*的人发生口角,后相约在宁乡市白马桥街道吾悦广场说清楚口角争执一事,杨*和朋友鲁红湘、卢锦山、张宇轩等人与廖翼等人见面后未发现杨迈在场并与廖翼发生口角,杨*、鲁红湘、卢锦山、张宇轩等人对廖翼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视频制作说明,视频截图,王×军、蒋×、刘×康、张×凡等人的证言,廖×的询问笔录,及杨×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杨*因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