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斗)决字[2025]第0544号
被处罚人代*,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毛家*******,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4年1月1日以来,代*在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名郡国际小区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报单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代*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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