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江)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大江*******,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大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8时许,禹X生伙同邹X长、姚X莲、周X军、欧X花(均已处理)等人在溆浦县大江口镇XX社区“老航运公司”废弃房子外空坪处,用扑克牌以翻“盒盒”的方式进行赌博,禹X生下注三次,一次二十元,二次二十元,输五十元,随后由禹X生坐庄五百元赌博。另查明禹X生于2025年2月9日因赌博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禹**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禹**减轻处罚。因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禹**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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