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朝)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城子*******,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城子*******。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至23日,违法行为人邓××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在长沙市芙蓉区的长沙火车站南广场旁与上线见面,并将自己名下的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出借给上线用于接收来历不明的资金转账。经查,邓××的该涉诈银行卡于6月22日接收了一笔重庆市公安局北培分局办理的张××被诈骗案5000元的涉诈资金,该笔5000元在长沙市芙蓉区交通银行交银大厦ATM机上被取现;6月23日接收了一笔黑龙江明水县公安局办理的许××被诈骗案的7000元的涉诈资金。2025年6月23日,邓××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邓XX的询问笔录;国家反诈平台相关材料;银行卡流水信息;证据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