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2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大新*******。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违法行为人谢**在QQ聊天软件上与对方约定私下出售虚拟币,违法行为人谢**明知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存在涉诈或其他非法资金转入其银行卡,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22031906005879866,开户行:工商银行江北支行)提供给他人用于出售虚拟币,导致9600元涉诈资金转入其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电诈平台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邵阳市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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