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496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石牌*******,现住湖南省龙山县石牌*******。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23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黄X与田X在龙山县民安街道“XXX”酒吧内酒后发生纠纷,后双方在“XXX”酒吧门口和XXX医院附近发生扭打。黄*正在与田明扭打时,被驾车赶至现场的田明丈夫杨X殴打。经鉴定黄X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田X香询问笔录、黄X振询问笔录、黄X雷询问笔录、冉X琦询问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